關于征求《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6號(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關于征求《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6號(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6號
(征求意見稿)
一、關于固定資產的明細核算該問題
主要涉及《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 號,以下簡稱《政府會計制度》)中有關“固定資產”科目的明細核算。
(一)有關明細科目的設置。
根據《固定資產等資產基礎分類與代碼》(GB/T14885-2022),“固定資產”科目按照固定資產類別設置的明細科目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構筑物、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和檔案、家具和用具、特種動植物。
(二)新舊銜接。
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自本解釋施行之日,將“固定資產”科目和對應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相關明細科目余額(如有)按以下規定轉入新的明細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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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屋及構筑物”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房屋和構筑物”明細科目;
2.原“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設備”明細科目;
3.原“圖書、檔案”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圖書和檔案”明細科目;
4.原“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明細科目中屬于家具、用具、裝具的資產余額轉入“家具和用具”明細科目;
5.原“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明細科目中屬于動植物的資產余額轉入“特種動植物”明細科目。
二、關于工程項目專門借款費用的賬務處理
該問題主要涉及《政府會計制度》中有關在建工程、《政府會計準則第 8 號——負債》(財會〔2018〕31 號)中有關專門借款費用等的賬務處理。
單位為購建固定資產等工程項目借入專門借款的,屬于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利息,應當計入工程成本,借記“在建工程——待攤投資”科目,貸記“應付利息”或“長期借款——應計利息”科目;工程項目建設期間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應當沖減工程成本,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待攤投資”科目;不屬于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利息,應當計入當期費用,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應付利息”或“長期借款——應計利息”科目。
三、關于以前年度社會保險費結算的會計處理
該問題主要涉及《政府會計制度》中有關資金退回等的會計處理。
單位因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準備期清算、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調整等原因導致調整以前年度應繳社會保險費(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業年金等)的,應區分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軋差退回以前年度繳費的情況。
單位應當在財務會計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在預算會計借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有關結轉結余科目下“年初余額調整”明細科目。有關資金需繳回財政的,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軋差補收以前年度繳費的情況。
單位應當在財務會計借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貸記“銀行存款”、“財政撥款收入”等科目;在預算會計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等科目。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額退回以前年度繳費,再按調整后的結算金額收繳的情況。
單位在收到全額退費時,應當在財務會計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預算會計不作處理。單位按調整后的結算金額繳費時,應當區分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結算繳費金額小于退費金額的,在財務會計按照退費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照結算繳費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在預算會計按照差額借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有關結轉結余科目下“年初余額調整”明細科目。
有關資金需繳回財政的,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2.結算繳費金額大于退費金額的,在財務會計按照退費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照結算繳費金額貸記“銀行存款”、“財政撥款收入”等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在預算會計按照差額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等科目。
四、關于凈資產變動表的編制
該問題主要涉及《政府會計制度》中有關凈資產變動表、《政府會計準則第 7 號——會計調整》(財會〔2018〕28號)中有關會計政策及其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劃轉撤并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22〕29 號,以下簡稱《劃轉撤并規定》)中劃轉撤并調整等的會計處理。
單位需在凈資產變動表的“(六)權益法調整”項目后增加“(七)會計政策變更”項目,反映單位本年除以前年度盈余調整以外,因會計政策變更對凈資產的影響;增加“(八)其他”項目,反映單位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除本年盈余、無償調撥凈資產、歸集調整預算結轉結余、提取或設置專用基金、使用專用基金、權益法調整、會計政策變更以外的對凈資產的影響。例如,劃轉撤并調整,使用計提的科研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購買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情況對凈資產的影響。
單位無需填列凈資產變動表的“上年數”欄。
凈資產變動表的格式參見附錄。
五、關于事業單位開辦資金的會計處理
該問題主要涉及事業單位開辦資金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的會計處理。
(一)設立時的會計處理。
新設立事業單位(不包括《劃轉撤并規定》中合并、分立情形下新組建單位,以及本解釋“關于由執行其他會計制度轉為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會計處理”中轉為事業單位的情形)在取得開辦資金對應的資產時,應當在財務會計借記有關資產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按照取得的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借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有關預算收入科目。
(二)變更登記時的會計處理。
事業單位辦理開辦資金變更登記,無需進行會計處理。
六、關于由執行其他會計制度轉為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會計處理
該問題主要涉及因單位性質或執行的財務管理制度發生變化,由執行其他會計制度轉為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會計處理。
(一)會計處理原則。
在首次執行日,單位應當設立新賬,對所有資產、負債、凈資產、預算結余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進行重新分類、確認和計量。單位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確認原未入賬資產、負債,以及調整資產、負債余額的,應當相應調整累計盈余。單位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首次執行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二)有關列報要求。
在首次執行日,單位應當編制期初資產負債表,并在附注中披露首次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財務報表項目金額的變動情況。單位在首次執行日后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應當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首份年度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無需填列上年比較數。
七、關于生效日期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解釋規定首次施行時均采用未來適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