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答疑 | IPO、破產管理等相關實務問題探討!
來源:中國注冊會計師俱樂部
省注協于2023年7月21日組織了本年度第四期注冊會計師行業專家網上答疑活動。本期答疑專家為公證天業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柏凌菁和江蘇東華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馮凱燕,答疑主題為IPO、破產管理等相關實務問題探討。以下為整理后的專家答疑匯總,僅供參考,專家答疑不能替代法律法規及執業準則的規定和要求;亦不能替代注冊會計師職業判斷。
問題1:在建工程需要實施監盤程序嗎?需要的話,如何設計呢?
答:在建工程需要實施監盤程序。具體包括:
1.確定在建工程是否存在;
2.觀察工程項目的實際完工程度;
3.檢查是否存在已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但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未及時進行會計處理的項目。
問題2:EPC(工程總承包)項目結轉,是劃分為一項履約義務,還是劃分為多項履約義務?進度如何合理確定?工程項目施工中尚未安裝、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是否需要在各基準日暫估資產與負債并根據履約進度結轉損益?
答:實務中,總承包商需要對其所承包的各項服務和工程(單個承諾)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進行總體協調和負責,以便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質量規格向客戶交付。承包方需要提供重大服務,將這些單個承諾作為投入整合為組合產出才能向客戶交付,這表明合同中的各個單個承諾是不能夠單獨區分的。因此,一般而言,EPC(工程總承包)應當作為一項履約義務。具體情況還是要根據合同確定。
在確定“履約進度”時,需要注意:如果采用“投入法”中的“成本法”確定履約進度,則對于已經支付的設備采購價款是否計入履約進度的計算,應當按照《新收入準則應用指南》相關規定處理:
“對于施工中尚未安裝、使用或耗用的商品(不包括服務)或材料成本等,當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就預期將能夠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時,應當采用成本法確定履約進度時不包括這些成本:第一該商品或材料不可明確區分,即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第二客戶先取得該商品或材料的控制權,之后才接受與之相關的服務;第三該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相對于預計總成本而言是重大的;第四企業自第三方采購該商品或材料,且未深入參與其設計和制造,對于包含該商品的履約義務而言,企業是主要責任人。”
在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的情況下,已經支付、但尚未安裝的設備價款不能計入履約進度的計算。對于該部分設備,在控制權轉移給客戶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確認收入和成本,即零毛利。
問題3:房地產企業收入確認時點一般是以什么為準?比如某房企以房子交付業主結轉收入,那房企向業主發放交房通知書后就可以結轉了嗎?
答:房地產銷售一般在房產完工并驗收合格,達到銷售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點,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在實務中,大多數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交房作為控制權轉移、商品房銷售收入確認的最主要標志性事件。但當開發商向購房者發出入伙通知,購房者在合理期限內不來辦理相關驗收、入伙手續時,在該約定驗收期限屆滿時,相關風險轉移,也可以確認收入。
問題4:法院在下達裁定書裁定確認債權人的債權后、管理人對債權人進行債權清償時,法官口頭要求管理人對其中某一位債權人的債權暫停支付債權清償款,但法院未向管理人提交暫停支付債權清償款的書面協助執行通知書。管理人對該項債權清償款現已暫停支付近一年了,債權人目前準備對管理人提起訴訟。請問管理人應如何應對?
答:管理人應和法官溝通,如果暫停分配的理由已不存在的話,則應正常分配;如暫停分配的理由仍成立的,則要求法院向管理人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明確凍結該債權人的債權,以免引發訴訟。
問題5:如何判別融資性貿易業務是否違規,比如乙方向甲方提供貿易渠道,由甲方向乙方上游供應商采購貨物后,向乙方加價銷售,甲方從中獲取貿易收益?這種融資性貿易,關聯方占用融資資金,融資成本怎么確認呢?
答:融資性貿易存在金融監管、虛開增值稅發票以及墊資等風險,還有被認定虛構業績風險(總額法),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貿易嚴格意義上都是違規的。實務中一般不低于企業自身銀行貸款利息不高于法定約定的最高利息,雙方約定好利率并正常繳納增值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