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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

       

      來源:注冊會計師行業法律法規庫

       

      為規范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債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人民銀行起草了《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axingchu@pbc.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郵編:100080),并在信封上注明“債券估值”字樣。

      三、將意見傳真至:010-66016421。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7月9日。

      附件1:《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2:《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中國人民銀行

      2023年6月9日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債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估值業務,是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為提供債券估值和債券收益率曲線而開展的研發、編制、發布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債券估值產品是指估值機構對外發布的,以債券為編制對象,對市場定價有重要影響且應用廣泛的債券估值和債券收益率曲線。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估值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估值機構應始終保持客觀中立,持續提升債券估值產品的公允性,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長期穩定運營的能力;

       

      (二)清晰的組織架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監督機制;

       

      (三)穩定、可靠的數據來源,完備的數據采集和處理流程;

       

      (四)科學的估值技術和方法,完善的估值產品研發、編制、發布和質量監控流程;

       

      (五)配備開展估值業務所需的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和高效完備的信息技術設施;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估值機構應當建立清晰、規范、透明的數據使用標準和層級,所選用的數據能真實反映市場情況。

       

      (一)對于市場成交活躍的債券,應當優先選取債券發行、交易或可交易報價數據等市場數據;

       

      (二)對于成交不活躍或因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市場價格發生劇烈變動的債券,應當充分考慮交易規模、交易目的等多種因素,審慎評估成交和報價價格的合理性和適用性,優先采用市場參與者認同度高、可靠性高的市場數據;

       

      (三)市場數據確實無法使用的,可通過模型或組織專家判斷、報價團報價等綜合確定適用市場情況的合理數據。相關判斷及報價應保證其客觀性和可成交性。

       

      第六條 債券估值產品的編制方法應當具有科學性、可比性、可校驗性和可回溯性,能夠廣泛適用于各類場景。

       

      (一)債券估值應當以準確計量債券公允價值為目標,債券估值方法和估值模型應充分考慮債券條款、發行人財務信用狀況、市場流動性等因素;對于證券化類產品的估值,還需考慮基礎資產的估值與信用狀況。

       

      (二)債券收益率曲線的編制應當選取科學可靠的曲線構造模型,能夠充分反映所衡量對象的真實收益率水平。

       

      (三)債券指數的編制應當充分考慮指數標的債券的市場情況和產品特征,及時、準確反映指數標的債券的價格走勢。

       

      第七條 估值機構應至少公開披露以下信息,并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一)估值產品信息,包括估值產品名稱、發布方式、傳輸渠道、發布頻率等;

       

      (二)估值方法,包括計算模型、重要參數,涉及篩選樣本的,應當明確樣本篩選標準和規則;

       

      (三)數據來源及使用層次,使用專家報價、報價團報價的,應當披露采用專家報價、報價團報價的使用條件和具體規則;

       

      (四)內部控制和內部監督安排及重大利益沖突情況;

       

      (五)估值產品質量年度檢驗報告;

       

      (六)編制方法修訂的,應當提前披露擬修訂的具體內容、修訂原因、預計修訂時間、對用戶意見的采納情況等;

       

      (七)傳輸方式發生調整的,應提前告知市場投資者,并設置過渡期或并行期;

       

      (八)其他對估值產品有重要影響的信息。

       

      第八條 估值機構應當建立包括事前分析、事中監控和事后檢驗在內的估值產品質量監測機制和內部評審機制,定期對估值產品的準確性、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和編制流程的合規性進行檢查。

       

      首次編制的債券產品估值方法或對編制方法修訂的,應在發布前廣泛征求市場成員意見,并經內部評審機制審議,內部評審機制人員應當由獨立于估值機構的編制人員組成。

       

      第九條 估值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利益沖突避免機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估值機構及其所屬人員不得參與所估值資產的交易,不得與相關市場主體進行不當利益交換或操縱估值;

       

      (二)估值產品與其他業務應當相隔離,確保估值業務不受到其他商業行為的不當影響;

       

      (三)估值產品業務內部應當制定編制人員和質量監控人員的隔離措施,建立可靠的授權程序和監督機制;

       

      (四)估值產品業務相關人員應當獨立于估值產品的直接利益相關方,且其薪酬不直接或間接地與估值產品結果相關聯;

       

      (五)市場機構認為與估值機構利益沖突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估值機構應當建立用戶對估值產品的反饋機制,接受用戶的質詢。估值機構應明確咨詢與投訴結果的反饋時間,對所質詢的估值結果,應提供可回溯、可校驗的相關信息,保留咨詢與投訴相關文檔,確保投訴處理人員與估值編制人員相獨立。

       

      對市場機構反饋集中的問題,估值機構應當公開反饋意見,并定期開展用戶滿意度調查,不斷優化咨詢與投訴流程。

       

      第十一條 估值機構應當針對市場中斷、不可抗力、系統故障等可能導致估值產品中斷的極端情形制定應急處置方案。估值產品發生中斷的,估值機構應及時披露有關原因和處置方案并盡快恢復。

       

      估值產品發生錯誤的,估值機構應當及時披露,并說明原因及修正方案。

       

      第十二條 估值機構因市場環境、產品變化等原因暫停、變更、終止估值產品的,應當充分征求市場成員意見,并經內部評審機制通過后實施。

       

      估值機構因破產導致無法繼續履行估值產品編制職責的,估值機構應及時向市場投資者告知。破產估值機構轉讓估值產品的,受讓機構應滿足本辦法對估值機構要求,估值機構應與受讓機構簽訂協議,并移交相關文檔。

       

      第十三條 估值機構應妥善保存估值業務相關文檔,文檔保留期限為至少二十年,以備監管和審計問詢。相關文檔包括但不限于編制估值產品所用數據、編制方法及修訂情況、編制人員信息、咨詢與投訴記錄。

       

      第十四條 估值產品用戶應定期評估所使用估值產品的質量,并擇優選擇估值機構。鼓勵選擇多家估值機構的產品,發揮不同模式估值的交叉驗證作用,防范單一估值產品錯漏或終止的風險。

       

      第十五條 鼓勵估值機構聘請獨立且具有豐富經驗和能力的審計機構,對估值產品的編制方法、編制流程等的遵循情況定期審查。

       

      第十六條 估值機構應根據本辦法要求制定完善內部管理流程,按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估值產品質量報告。發生重大問題的,應當第一時間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銀行間市場自律組織對估值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 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規范銀行間債券市場估值業務,加強債券市場建設,人民銀行結合估值業務存在的問題和市場機構的意見,起草《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估值業務的基本要求,以提高債券估值業務的中立性、公允性、專業性、透明性,提升債券市場定價的有效性。

       

      一、 起草背景

       

      債券收益率曲線等估值作為市場整體收益率水平的參考,對市場定價和發展的影響較大。我國債券估值產品體系目前初步建立,對促進市場合理定價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成熟市場相比,還存在估值方法透明度不夠、特定時期估值公允性不夠、對單一估值依賴度較高等問題,不利于市場對債券真實價值的判斷和形成,在市場波動時表現較為明顯。

       

      當前,我國債券定價機制正在不斷完善過程中,提高債券估值產品及估值機構的規范性和專業性,促進估值更客觀、更精準地反映市場真實價格,推動估值行業適當競爭和多元化,有利于提升債券市場定價的有效性和市場功能,防范市場風險。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九條,主要參考成熟市場經驗和結合我國債券市場實踐,圍繞估值業務中立性、公允性、專業性、透明性,重點明確估值機構內部治理、估值基本原則、估值方法、信息披露、利益沖突等要求。

       

      (一)明確《辦法》的管理范疇。主要包括第三方估值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發布的、對市場定價有重要影響且使用廣泛的債券估值和債券收益率曲線。

       

      (二)明確估值機構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具有長期穩定運營的能力,有清晰的組織框架和完善、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具有可靠的數據來源、科學的估值技術和方法、完善的質量控制流程、配備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務實高效完備的技術支持,建立有效的利益沖突避免機制等。

       

      (三)明確估值產品數據源和使用原則。包括對成交活躍債券的數據源選取和使用、對成交不活躍或因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數據源選取和使用,強調市場存在劇烈波動的情況下應謹慎使用數據源并關注價格的可靠性。

       

      (四)明確估值機構的信息披露、內控管理、利益沖突、咨詢與投訴等要求。明確估值產品信息披露的原則和披露的內容,要求估值機構建立估值產品質量監測機制和內部評審機制、利益沖突避免機制、用戶對估值產品的反饋機制等。

       

      (五)完善對估值機構的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對估值產品的審計、估值機構的行政監督和自律管理。



       

       

      發布人:利安達 發布時間:2023-06-16 閱讀: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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